当前,竞争政策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地位愈发重要,约有五分之四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竞争条款。发达国家对于竞争法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条款都具有先进性,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竞争条款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要在研究CPTPP等发达国家竞争条款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承担着较为重要的角色,慢慢的变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纳入了竞争政策条款,并期望通过竞争政策减少各国之间的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实现更深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世界银行《深度贸易协定手册》通过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分析发现,近四分之三的自由贸易协定至少包含以下六个具体竞争问题中的一项条款:一是协同实践(竞争者之间的协议),不公平商业实践;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方面反竞争行为);三是垄断;四是国家援助(给予某些市场参与者的选择性激励);五是具有专有权的国有企业;六是合并和收购。其中,公共或私营企业的协同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问题是竞争政策中最常见的。大多数多边贸易协定至少涉及这六个问题中的五个,合并与收购较少包括在内。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主要涉及对垄断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监管。
从行业范畴看,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政策也具有不一样特点,近一半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涉及投资和政府采购,近四分之一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知识产权和服务,57%的竞争政策涉及电信行业。相比之下,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条款则大多分布在在服务(16%)和政府采购(12%)领域,特别是电信和海上运输行业的相关条款。
可见,自由贸易协定纳入竞争条款已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建成高水平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内在需求。因而,在推动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过程中,要着重关注全球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的共性问题,加强在协同实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国家援助、国有企业、合并和收购等六个方面与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对接,加快在知识产权、服务、政府采购、电信和海上运输等领域的行业开放和竞争,维护和净化公平公正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自由贸易一体化进程。
RCEP与CPTPP在竞争政策上,比WTO的要求更高,内容涵盖全面,对竞争立法、竞争执法合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透明度等内容作出了详实规定,对执法规范化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明确、有约束力的纪律要求。WTO的竞争规则大多数表现在贸易政策方面,而RCEP与CPTPP竞争政策所规范的内容已经超越了一般的边境措施和贸易政策,还涉及了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政策 。两者对成员国竞争行为的公平性和执法程序的透明度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以保证竞争实体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
在公平性方面,RCEP与CPTPP均在规则上提出缔约方应当保持其主管机关决策的独立性,且不基于国籍进行歧视,不考虑商业活动实体的所有权 ,体现了RCEP与CPTPP均对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则性条款拥有更高的纪律要求。二者也对违反竞争法律和法规的实体提供了独立审查和上诉的权利。RCEP规定,缔约方对违反法律和法规的任何人或实体进行处罚或者救济之前,应提供违反或指控原因,确保实体可获得对该处罚或该救济的独立审查或上诉。CPTPP则专门设立了“竞争法执行中的程序公正”条款 ,对竞争执法的主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执法要求。此外,CPTPP除了为违反竞争法律和法规的实体提供审查机会,还为个人提供了“私人诉讼”的权利,更大程度地保护了受处罚实体和个人的权益,防止错判和误判侵害竞争程序的公正性。
在透明度方面,RCEP与CPTPP对竞争法律和法规、政策和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RCEP规定,缔约方的竞争法律和法规及其实施指南应当可以公开获得,而且竞争法律和法规的排除适用或者豁免适用应当透明并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理由。CPTPP则专门增加了“透明度”条款 ,要求各成员国努力维护和更新APEC竞争法律与政策数据库,并向公众提供违反竞争法的最终决定、事实认定和论证过程等信息。
RCEP与CPTPP在公平性和透明度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规则协调、信息公开、私人诉讼、竞争主管机关约束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由于RCEP各国发展水平不一,竞争政策也各不相同,因此,RCEP竞争章节充足表现了对竞争规则差异性的平衡与包容。这集中体现在CPTPP未涉及的“根本原则”条款中。RCEP承认各缔约方拥有制定、规定、管理和执行其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权权利,并且认为各缔约方应认识到各成员在竞争法和竞争政策领域的能力和发展水平存在重大差异。虽然此条是原则性条款,但体现了RCEP对成员国间竞争政策差异的理解和尊重。此外,RCEP规定,竞争章节的任何事项均不适用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由各方通过磋商解决。此条避免了各国由于竞争政策不统一而引起的贸易摩擦,促进了各方竞争政策的交流和沟通。RCEP给予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四个国家过渡期,用以调整其国内立法,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适应RCEP提出的要求。而CPTPP只给予文莱一国过渡期保护,对其余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与发达国家同等要求。RCEP对文莱、老挝、缅甸执行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合作条款给予三年的过渡期,对柬埔寨给予五年过渡期。
RCEP对共享保密信息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而CPTPP则是对非保密信息的公开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RCEP竞争章节设置了信息保密条款 ,规定了缔约国间保密信息交换的要求,而CPTPP未涉及此内容。RCEP对请求提供保密信息的通报内容、共享信息的原则、接收保密信息应履行的义务等予以明确。CPTPP要求向公众提供的决定或命令的版本不包括受其法律保护不得公开披露的机密信息。这仅提出了不得公开保密信息,而没有保密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可见,RCEP比CPTPP对保密信息共享的要求更高。这与CPTPP的透明度条款 形成鲜明对比,CPTPP更加关注非保密信息的公开,要求缔约国维护和更新APEC竞争法律与政策数据库,认定违反国家竞争法的最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保证最终决定及执行该决定的任何命令应向公众提供。RCEP仅提及每一缔约方竞争法律和法规的任何排除适用或者豁免适用应当透明。
RCEP与CPTPP的竞争政策均比WTO的要求更高,内容更加全面和详实,在公平性和透明度上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两者相较而言,在规则协调层面,RCEP更看重弥合成员国间竞争规则差异,对更多的不发达国家给予了过渡期保护。在信息公开层面,RCEP强调了保密信息的共享规定,而CPTPP则更加关注非保密信息的公开。在私人诉权方面,CPTPP专门设置了私人诉权条款,RCEP则未涉及。在竞争主管机关层面,CPTPP单独设置了“竞争法执行中的程序公正”条款,对主管机关执法的约束性逐步加强,这也是RCEP中未涉及的。
未来,RCEP与CPTPP竞争政策的融合发展,要在RCEP现有协定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升级,重点探索RCEP与CPTPP在以下三方面做对接。一是顺应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发展的新趋势,着重关注当前竞争政策面临的共性问题,加强在协同实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国家援助、国有企业、合并和收购等六个方面与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对接,加快在知识产权、服务、政府采购、电信和海上运输等领域的行业开放和竞争。二是加强非保密信息的公开,对违反国家竞争法的最终决定及命令应向公众公开,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三是探索引入私人诉权,明确私人诉权的概念界定、适合使用的范围和程序规则,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