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不运动不节食,轻松月瘦10公斤”“胖子只要胃,没有未来”……你在微信朋友圈里是否看到过这样的“小广告”?你有为瘦身药心动过吗?你是否想过瘦身药真的能健康瘦身吗?殊不知,这些所谓的“瘦身药”,不只本钱低价、成分不明,乃至会对身体形成损伤。
近来,济宁市曲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查处了一同经过朋友圈售卖“韩国瘦身药”案子。
民警在处理案子过程中发现女子李某有啃咬嫌疑,从未触摸过毒品的她很是疑问,回想起近一年时间里,自己一直在吃一款网红“韩国处方瘦身药”。经判定,该款“瘦身药”中含“麻黄碱”(国家控制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控制二类)成分。随后,售卖“瘦身药”的商家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捕获。
经查询,2019年以来,长时间从事韩国代购作业的王某某运用作业便当,在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的状况下,将韩国处方瘦身药带回国内并在微信朋友圈大肆宣扬该药的“瘦身”作用,运用微信出售仅用通明塑料袋包装的无出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出产者的“瘦身药”,为躲避冲击将“瘦身药”伪装成“维生素”进行发货。经进一步作业,民警确定了以王某某为首的贩“药”团伙,涉案人数高达80余人,触及我国12省24市。
到现在,曲阜市公安局成功捕获嫌疑犯18名,现场查扣作案电脑2台、手机64部、抄获涉案药品3万余片,涉案资金到达500余万元。现在,到案嫌疑犯因涉嫌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已被曲阜市公安局依法采纳刑事强制措施,案子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对人体健康导致十分严峻损害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致人逝世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则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
(一)因损害人体健康,被法令、法规制止在食物出产经营活动中增加、运用的物质;
(二)因损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物中或许违法增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物中或许不合法增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物动物中制止运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第二十一条 犯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出产、出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违法的,对各共同违法人算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出产、出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条 对施行本解说规则之违法的违法分子,应当按照刑法规则的条件,严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置。关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精确的经过违法状况,一起宣告制止令。关于被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置的行为人,需求给予行政处置、政务处置或许其他处置的,依法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跟着国民健康认识的渐渐地加强,瘦身渐渐的变成了当下日子的一种潮流,一些不良的商家为牟取利益,在瘦身药品中增加违禁成分,严峻损害顾客的生命安全。期望很多购买的人擦亮双眼,建立科学瘦身的理念,切勿信任朋友圈那些虚伪宣扬。(来历:济宁禁毒)
猛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途丨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新中国建立75周年法治前进成果总述